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255677 分        类 基金监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贵州局 发文日期 1634507220000
名        称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李建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9号 主  题  词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李建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建业:

经查,贵州谷丰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管理私募基金未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等违规行为,你作为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未能恪尽职守、谨慎勤勉;公司出资人存在股权代持行为,你作为代持人签署《股权代持协议书》,协助隐瞒公司实际出资人身份,致使公司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内容不真实、不准确,对此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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