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255676 分        类 基金监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贵州局 发文日期 1634593920000
名        称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贵州谷丰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0号 主  题  词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贵州谷丰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贵州谷丰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的有关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二、向中基协报送内容不真实、不准确,公司出资人存在股权代持行为;

三、管理正方产融(青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时,未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标的公司注销、基金投资非合同约定标的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四、未遵循专业化经营原则,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

五、自查期间未按要求报送自查报告,现场检查期间未提供私募基金管理相关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措施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你公司应当对上述各项问题全面整改,主动与投资者做好沟通解释,全力做好相关产品风险处置工作,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11019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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