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1-00289265 | 分 类 | 基金监管;通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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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贵州局 | 发文日期 | 1634594520000 |
名 称 |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贵州中融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1号 | 主 题 词 |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贵州中融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贵州中融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二、管理的贵州兴黔安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与投资者签署协议约定预期年化收益率;
三、自查期间未按要求报送自查报告,现场检查期间未提供私募基金管理相关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措施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你公司应当对上述各项问题全面整改,主动与投资者做好沟通解释,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