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6633 分        类
发布机构 广西局 发文日期 1686073997000
名        称 关于对赵妮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号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7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赵妮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号

赵妮妮

经查,20221221日起担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海证券)董事你配偶赵某辉2023414日买入国海证券股票4,000股,成交金额13,6852023417卖出国海证券股票4,000股,成交金额13,821.16元。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鉴于上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汲取教训,本人及直系亲属要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行为再次发生。你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362            

     

链接: 中国政府网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网站识别码:bm56000001京ICP备 05035542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归档数据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