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6633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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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广西局 | 发文日期 | 1686073997000 |
名 称 | 关于对赵妮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号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7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赵妮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号
赵妮妮:
经查,你于2022年12月21日起担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海证券)董事。你配偶赵某辉于2023年4月14日买入国海证券股票4,000股,成交金额13,685元,2023年4月17日卖出国海证券股票4,000股,成交金额13,821.16元。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鉴于上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汲取教训,本人及直系亲属要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你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