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0988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广西局 | 发文日期 | 1673914902000 |
名 称 | 关于对巫有鹏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号)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巫有鹏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号)
巫有鹏:
经查,你在光大期货有限公司南宁营业部执业期间,存在向客户介绍操盘手,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八项,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08年4月30日修订发布)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于2023年2月3日15:00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南宁市金湖路52-1号东方曼哈顿21楼)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