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0988 分        类
发布机构 广西局 发文日期 1673914902000
名        称 关于对巫有鹏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号)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巫有鹏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号)

巫有鹏

经查,你在光大期货有限公司南宁营业部执业期间,存在向客户介绍操盘手,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项、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08430修订发布)第十二条第项的规定

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于2023231500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南宁市金湖路52-1号东方曼哈顿21楼)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3113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网站识别码:bm56000001京ICP备 05035542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归档数据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