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0335 分        类
发布机构 广西局 发文日期 1672881273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桂东电力、秦敏等8名责任主体)
文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桂东电力、秦敏等8名责任主体)

当事人: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东电力),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

秦敏,男,19699月出生,时任桂东电力董事长兼总裁、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盛石化)董事长,住址:南宁市青秀区

利聪,男,19816月出生,时任桂东电力董事、永盛石化董事兼总经理、广西桂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盛能源)执行董事、濮阳恒润筑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筑邦)董事长,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李均毅,男,197011月出生,时任桂东电力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恒润筑邦董事,住址:南宁市西乡塘区。

陆培军,男,19678月出生,时任桂东电力董事会秘书、永盛石化董事,住址: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夏斌,男,19756月出生,时任永盛石化副总经理、恒润筑邦总经理,住址:天津市河北区。

廖优贤,女,19814月出生,时任永盛石化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恒润筑邦财务总监,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魏然,男,19776月出生,时任永盛石化副总经理,住址:天津市河东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对桂东电力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秦敏、利聪、夏斌、廖优贤、魏然的要求,我2022122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上述当事人及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桂东电力、李均毅、陆培军提交了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桂东电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9年,桂东电力以旗下由同一经营团队控制的永盛石化、桂盛能源、恒润筑邦3家子公司互相作为销售端和采购端,分别与中油海能(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海能)4家公司开展闭环贸易。上述贸易货物未发生真实流转,相关资金形成闭环,不具有商业实质,所形成的业务收入和成本不真实,导致桂东电力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3,542,363,462.84元、虚增营业成本3,552,059,114.29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13.39%14.07%

二、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错报

桂东电力2020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对子公司永盛石化、恒润筑邦、广东桂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的贸易业务多记营业收入3,286,194,800.58,多记营业成本3,286,194,800.58,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28.95%30.16%,构成虚假记载2020年年度报告已对上述数据进行了调整。

以上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财务凭证、银行账户资料、文件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桂东电力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桂东电力的上述违法行为,时任桂东电力董事长兼总裁永盛石化董事长秦敏,任桂东电力董事、永盛石化董事兼总经理、桂盛能源执行董事、恒润筑邦董事长利聪,时任桂东电力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恒润筑邦董事李均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桂东电力董事会秘书、永盛石化董事陆培军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永盛石化副总经理、恒润筑邦总经理夏斌,时任永盛石化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恒润筑邦财务总监廖优贤,时任永盛石化副总经理魏然,是桂东电力贸易业务经营团队主要成员。夏斌参与决策组织开展2019年涉案贸易业务,廖优贤魏然参与开展2019年涉案贸易业务。夏斌廖优贤、魏然的行为与桂东电力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该项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中主要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桂东电力、秦敏、利聪、李均毅、夏斌、廖优贤、魏然提出桂东电力不存在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情形,永盛石化等3家子公司采销行为具有商业实质,存在真实的货物流转,非闭环交易,相关收入确认符合会计准则规定,主观上没有虚增收入成本的动机,客观上没有导致股价波动,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等

第二,桂东电力、秦敏、利聪、李均毅提出2020年半年报错报不具有主观故意,半年报未经审计,且已经在2020年年报数据中进行调整,危害后果较小,情节轻微。

第三,秦敏、利聪、夏斌、廖优贤、魏然提出,2019年年报所涉交易行为发生于2019年,应适用旧《证券法》,且监管部门前期已对2019年年报信息披露不真实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对同一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第四,关于责任认定和量罚。秦敏提出,公司2019年报经过审计后披露,2020年上半年数据已在该年年报中主动调整李均毅、陆培军提出自己未参与永盛石化等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不知晓闭环贸易具体情况。陆培军提出自己不负责桂东电力的财务工作。利聪提出开展涉案贸易业务是为了完成上级公司业绩要求,并未从中获利。上述四人还提出自己已积极配合调查。夏斌、廖优贤、魏然提出,自己只是按公司授权履职,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客观上没有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应将子公司开展业务与母公司将相关业务数据纳入年报混为一谈,因果关系不成立。夏斌提出自己与永盛石化等3家公司没有劳动关系。

综上,桂东电力、李均毅、陆培军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秦敏和利聪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夏斌、廖优贤、魏然请求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桂东电力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利聪和廖优贤在调查中承认涉案贸易目的是做大公司营业收入桂东电力由同一经营团队控制3家子公司,短期内作为销售方和采购方向同一家中间商低价销售、高价采购品种相同、数量一致的油品货物,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相关涉案贸易资金来源于桂东电力体系,在流入中油海能等4家公司后,扣除少数费用后短期内又回到桂东电力体系。相关货物未发生真实流转,桂东电力相关子公司仍能对已售出货物保留继续管理权和实施有效控制。中间商不承担货物、采购、销售风险,不承担贸易业务资金成本,只是形式上进行购销

第二,桂东电力2020年半年报多记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28.95%30.16%,情节并非轻微。该半年报是否经审计不影响信息披露违法性。申辩人所述在2020年年度报告对相关数据进行调整的情况,我局在调查审理阶段已经充分关注。

第三,桂东电力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于2020415日,在202031日现行《证券法》施行之后,应当适用现行《证券法》。当事人提到的行政监管措施不是行政处罚,不构成一事二罚。

第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秦敏、利聪、李均毅、陆培军作为公司核心决策管理层,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实施必要、有效的监督,应当主动了解、持续关注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积极询问,提出质疑,提供建议。上述人员未对子公司经营异常予以应有的关注,未进行必要、审慎的核查,导致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失真,明显未依法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应当负有责任。利聪、夏斌决策和组织开展2019年涉案贸易业务,廖优贤、魏然参与开展2019年涉案贸易业务,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贸易业务及资金审批流程、微信聊天记录、相关情况说明和文件等证据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涉案贸易业务导致不真实的业务收入和成本记入相应子公司营业收入和成本,造成相关子公司财务数据虚假,直接导致桂东电力财务报表虚假记载,与桂东电力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上述人员自称未参与日常经营管理、不知情、不负责财务工作、信赖审计机构、基于职责签字、未获取不当得利、完成上级业绩要求等均不构成免责的理由。

第五,对于相关当事人配合调查的情节,本案在调查审理阶段已经充分考虑。

第六,夏斌与桂东电力子公司广东桂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受桂东电力任命为永盛石化副总经理,并在永盛石化实际履职和领薪,不影响其承担本案违法责任。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二、对秦敏、利聪、李均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罚款;

三、对夏斌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四、对陆培军、廖优贤、魏然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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