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8897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广西局 | 发文日期 | 1671666120000 |
名 称 | 关于对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炎锋、田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29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9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炎锋、田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29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炎锋、田芳:
我局日常监管发现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智认知)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规定履行与生效裁决、裁定有关的披露义务
2021年1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生效终局裁决,新智认知子公司博康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博康智能)需向昆仑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已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等费用合计2,425.83万元。2021年4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博康智能关于撤销前述生效仲裁裁决的申请。经查,新智认知未依据生效仲裁裁决合理计提预计负债,导致新智认知2020年度报告有关项目列报不准确;未依据法院生效裁定披露应承担的大额赔偿责任事项。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规定。
二、部分业务收入、成本核算依据不足
新智认知与中国电信海南分公司开展的集成系统业务、与昆仑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的设备销售业务,相关收入、成本确认依据不足,分别涉及金额3,939.08万元、2,260万元,导致新智认知2017年度报告有关项目列报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新智认知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张炎锋,时任财务总监田芳在组织上述信息披露过程中未做到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新智认知及张炎锋、田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引以为戒,自觉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全面梳理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改,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新智认知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