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1890 分        类
发布机构 广西局 发文日期 1659663332000
名        称 关于对广西中新正大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4号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4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广西中新正大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4号

广西中新正大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22年4月30日,你公司未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规定。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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