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8010 分        类
发布机构 广西局 发文日期 1653242285000
名        称 关于对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雪球、宋海农、马宏波、李成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6号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6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雪球、宋海农、马宏波、李成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6号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雪球、宋海农、马宏波、李成琪:

2022年1月25日,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世科或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亏损14,457.52万元—18,790.7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为亏损18,757.52万元—23,090.70万元。2022年4月22日,公司发布《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1年归母净利润修订为亏损49,000—53,000万元、扣非净利润修订为亏损54,300万元—58,300万元。2021年4月29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归母净利润为亏损51,476.83万元、扣非后净利润为亏损56,677.46万元。博世科未保持必要的审慎,2021年业绩预告数据与年度报告披露数据存在重大差异,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情形。

博世科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张雪球、总经理宋海农、财务总监马宏波、董事会秘书李成琪,未按照《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博世科、张雪球、宋海农、马宏波、李成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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