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0161 分        类
发布机构 广西局 发文日期 1641402487000
名        称 关于对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韦清文、龙耐坚、程富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0号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20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韦清文、龙耐坚、程富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0号

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韦清文、龙耐坚、程富亮:

经查,我局发现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黑芝麻或上市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通过第三方公司向关联方划转资金

2020年1月、9月,黑芝麻控股子公司广西黑五类物流有限公司、南方黑芝麻(容县)健康粮仓投资有限公司,通过第三方公司合计向关联方深圳市容州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转账1,460万元。

二、安排关联方代收上市公司货款

2019年、2020年,黑芝麻客户按照上市公司要求分别向关联方广西黑五类食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转移支付上市公司货款1,033.82万元、5.13万元。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黑芝麻未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规定。黑芝麻董事长韦清文、时任董秘龙耐坚和董事程富亮(时任糊类事业部负责人)是黑芝麻上述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持续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完善内控机制,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1年12月30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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