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267552 分        类 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广西局 发文日期 1606237380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唐明云)
文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唐明云)

当事人:唐明云,男,196811月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唐明云内幕交易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佳股份,现已变更证券简称为和佳医疗)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唐明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

20191015,和佳股份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郝某熙在与唐明云商讨公司纾困方式时,告知唐明云其与妻子蔡某珂拟转让和佳股份实际控制权,并授意唐明云与某生物科技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某洽谈、磋商和佳股份控制权转让事宜。

20191016,唐明云主动联系董某,通过微信向董某发送《关于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股票质押及拟转让控股权的情况汇报》《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各类产权情况》3份文件,推荐其收购和佳股份控制权。双方约定次日面谈。

20191017上午,唐明云应约到董某办公室进行洽谈。董某要求和佳股份在1018停牌,以便其开展尽职调查。当日中午11时前,唐明云离开董某办公室。下午,唐明云向郝某熙进行汇报,并转达了董某要求次日和佳股份停牌的要求。当晚,郝某熙与董某电话商定了股权转让事宜。

201910180时许,唐明云致电和佳股份董秘张某菁,询问和佳股份1018停牌事宜,张某菁表示未有停牌安排。当日上午740分至745分左右,郝某熙致电张某菁,要求上午开市前发布停牌公告,张某菁答复时间已来不及。经和佳股份证券事务代表张某均电话询问深圳证券交易所,得知当日下午开市前也无法停牌。当日下午收市后,和佳股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平台上传《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唐明云承认,其明确知悉当日上午董秘办对停牌事务的安排。

20191019,董某带领尽调团队对和佳股份开展尽职调查。

20191020,和佳股份披露《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郝某熙与蔡某珂拟将持有的部分股份转让给个人投资者,该事项可能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

20191021,“和佳股份”股票停牌。

停牌后,董某与郝某熙未能就和佳股份控制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之后,郝某熙又与国投聚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聚力)就和佳股份控制权转让事宜进行接洽。

20191027,和佳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复牌公告》称,郝某熙与蔡某珂拟将不超过14.965%股份转让给国投聚力。

20191028,“和佳股份”股票复牌。

和佳股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郝某熙和蔡某珂拟出让和佳股份控制权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在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9101711形成,20191020公开。

唐明云受和佳股份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郝某熙委托,代表郝某熙与董某洽谈、磋商和佳股份控制权转让事宜,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19101711

二、唐明云内幕交易“和佳股份”股票

(一)“唐明云”证券账户交易“和佳股份”股票情况

唐明云使用其开立于华泰证券广州环市东路证券营业部的证券账户,在20191017131018期间,通过其本人电脑及手机下单,共计买入“和佳股份”股票3,000,000股,成交金额15,969,731.00元。其中,10171301 1500分,合计买入2,500,000股;1018025026分,合计委托卖出1,500,000股;1018803804分,撤销前述卖出委托;101813001316分,合计买入500,000股。201910281029,“唐明云”证券账户全部卖出上述股票,获利61,375.71元。

(二)“唐明云”证券账户资金来源情况

唐明云购买“和佳股份”股票的资金为其证券账户内原有资金。

以上事实,有上市公司相关公告、银行账户资料、证券账户资料、询问笔录以及书面说明和文件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唐明云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和佳股份”股票,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唐明云违法所得61,375.71元,并处以184,127.13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联行号:302100011106,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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