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证监局局长杨宗儒:提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质量 “零容忍”打击背信类犯罪

日期:2023-03-06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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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证监局局长杨宗儒拟提交三份提案,主要涉及进一步提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加快完善多层次碳市场建设,以及完善打击资本市场背信类犯罪法规等内容。

增强国企核心功能和竞争力

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实施以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挥了重要引领示范作用。杨宗儒表示,为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深化产融结合,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再提升,引领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议围绕增强国企核心功能和竞争力提升,加强五方面工作。

具体来看,一是进一步提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水平。通过鼓励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加快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等措施,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强化党组织、股东大会、董事会制度,健全权责分明、激励相容、各司其职、有效制衡、科学决策、协调运作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中国特色国有企业现代公司治理。二是支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资源配置、业务整合和直接融资。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围绕主业对产业链上下游开展并购重组,充分发挥上市平台在培育壮大产业集群、延链强链补链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有效整合科技创新资源,为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注入持久动力,助力我国实现高水平的科技自立自强。三是完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考核激励机制。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展质量情况纳入国有股东负责人考核评价标准,利用股权激励等资本市场激励工具,建立健全覆盖经营管理骨干和核心科研技术人员的激励机制,并向科技人员倾斜。四是强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持续强化内在价值创造,加深投资者对公司在合规、信用、回报、可持续发展等方面优势的认识,实现投融资的良性循环。五是凝心聚力共同推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加强各地各部门工作协同,合力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加快完善

碳市场建设

在另一份提案中,杨宗儒建议加快完善多层次碳市场建设,促进我国碳市场高质量发展。他指出,我国碳市场建设近年来取得积极进展,市场运行框架基本建立,初步打通了各关键环节间的堵点、难点。从成熟经验看,碳交易市场是一个多层次市场体系,一般包括现货市场和期货等衍生品市场。为了提高碳定价效率、促进我国碳市场高质量发展、服务绿色低碳转型,建议在完善碳现货市场制度建设、加强碳市场数据质量建设的基础上,强化期现联动,研究推出碳排放权相关的期货品种,加快建设中国特色多层次碳市场,服务绿色低碳转型。

杨宗儒表示,当前需加快完善碳现货市场制度建设,给予市场稳定预期。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加快推进碳市场立法进程,尽早推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制定科学合理的碳市场发展规划,明确相关政策调整节奏和强度,为碳市场的未来发展提供清晰明确的顶层设计。同时,切实加强碳市场数据质量建设,严查数据造假,建立长效数据质量监管机制,压实重点排放单位和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责任。此外,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和联合惩戒机制,强化对重点排放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的社会监督。

“还需要研究推出碳排放权相关的期货品种,建设一个价格有效、功能完备的全国碳市场。”杨宗儒表示,碳排放权期货市场通过各类交易者的撮合交易、中央对手方清算等方式,可提供连续、公开、透明、高效、权威的远期价格,进而提升碳市场运行效率,并为企业提供风险管理工具。建议推动期货市场适度先行,依托广州期货交易所积极推进碳期货市场发展,进一步完善碳定价体系,提高碳定价效率,促进我国碳市场高质量发展。

“零容忍”打击

背信类犯罪

资本市场对于促进实体经济与金融协调发展,实现“科技-产业-金融”的高水平循环,具有重要枢纽作用,上市公司和私募基金作为资本市场重要主体,都在其中发挥关键作用。杨宗儒表示,近年来证券监管部门协同有关各方推动上市公司整体质量迈上新台阶,上市公司活力不断提升、结构持续优化、治理更加规范,有力服务稳增长大局,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私募基金也在促进创新资本形成、提升直接融资比重、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

“近年来,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一批管长远、管根本的制度机制相继落地。”杨宗儒介绍,针对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掏空”公司财产和金融机构擅自运用受托资金的行为,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新增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但两类罪名在资本市场的适用与市场的实际需求及各方期待相差还较大,与市场发展仍不适应。

“建议研究完善资本市场背信类法规制度,‘零容忍’打击背信类犯罪,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资本市场秩序。”杨宗儒表示,建议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犯罪刑事司法解释,加大对侵害上市公司利益“首恶”的追责力度;出台刑法修正案或法律解释,将私募机构纳入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适用主体范围,强化对挪用基金财产行为的刑事打击制度保障;编发具有指导意义的背信类犯罪典型案例,增强执法协同,加大对背信违法行为的立体追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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