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9008 分        类
发布机构 甘肃证监局 发文日期 1671996716000
名        称 关于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徐玉超、王立权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文        号 甘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3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徐玉超、王立权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徐玉超、王立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光伏”)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底稿不完整。审计工作底稿未见销售与收款循环、采购与付款循环、生产与仓储循环穿行测试相关审计证据,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二、检查程序样本选取不当。一是注册会计师执行银行流水至货币资金日记账双向检查程序时,选取的样本完全一致,不能同时就“发生”和“完整性”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二是注册会计师主营业务收入、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其他应付款、预付款项、存货、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制造费用等多个科目进行截止性测试时,仅检查了资产负债表日之前的样本,未检查资产负债表日之后的样本。上述问题,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分析程序不到位。注册会计师执行金刚光伏全资子公司苏州金刚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分析程序时,主营业务倒轧表主要内容空白,不能支持该程序审计结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的规定。

四、函证程序不到位。注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发出商品、其他应收账款、其他应付账款等多个科目进行函证时,存在未回函,且未进行替代测试,或回函显示存在不符事项,未调查核实的情形,涉及发函金额较大,远超重要性水平。上述问题,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五、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充分参与审计工作。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组成员未包含签字会计师王立权;除复核程序外,审计工作底稿未见王立权参与审计工作的记录。上述问题,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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