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3523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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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甘肃证监局 | 发文日期 | 1662685414000 |
名 称 | 关于对甘肃菁茂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甘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0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甘肃菁茂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甘肃菁茂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