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332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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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甘肃证监局 | 发文日期 | 1662508683000 |
名 称 | 关于对李清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甘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8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李清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李清华:
经查,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荣华”)未在2022年1月27日业绩预告披露前,准确估计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及违规担保预计负债,导致*ST荣华披露的预告业绩与实际业绩差异幅度达69.4%,且未及时提示净资产为负,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相关风险,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你作为*ST荣华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是*ST荣华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依法合规意识,切实提高*ST荣华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