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03802 | 分 类 | 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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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甘肃证监局 | 发文日期 | 1649197428000 |
名 称 | 关于对高博书、刘亮、钱晓利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甘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3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高博书、刘亮、钱晓利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高博书、刘亮、钱晓利:
经查,2021年6月21日,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兴菌业”)披露《关于签署股权收购合作意向书的提示性公告》称,众兴菌业拟以现金方式向刘见、刘良跃收购其二人持有的贵州茅台镇圣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2021年10月16日,披露《关于终止股权收购意向书的公告》称,因市场宏观环境发生变化等原因,2021年8月25日决定终止本次收购,随即与交易对方就终止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直至披露日,双方就终止相关事项达成一致。
众兴菌业未及时披露收购意向的终止公告,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众兴菌业董事长高博书、总经理刘亮及董事会秘书钱晓利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众兴菌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依法合规意识,提高众兴菌业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