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1-00305664 | 分 类 | 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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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甘肃局 | 发文日期 | 1638990813000 |
名 称 | 关于对甘肃天河炬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甘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9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甘肃天河炬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甘肃天河炬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挪用、侵占基金财产。你公司使用私募基金账户列支与基金运营无关的会议费用,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
二、未按规定填报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你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已经开展投资运作,但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填报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1年12月6日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挪用、侵占基金财产。你公司使用私募基金账户列支与基金运营无关的会议费用,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
二、未按规定填报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你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已经开展投资运作,但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填报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