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09099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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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甘肃证监局 | 发文日期 | 1655164510000 |
名 称 | 关于对卫龙寅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甘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5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卫龙寅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卫龙寅:
经查,我局发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金昌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业部聘任不具备证券基金业务所需专业能力的人员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二是营业部在营销过程中存在向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前述问题反映出营业部在人员管理、营销管控、廉洁从业方面存在不足,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你作为营业部时任负责人,对营业部存在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