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窦剑文采取监管谈话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2-12-26 来源:甘肃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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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剑文:
经查,2022年1月28日,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默科技”)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因对影响公司业绩的部分事项估计不足,确认不及时,导致海默科技披露的预告业绩与实际业绩差异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作为海默科技董事长兼总裁,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是海默科技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后续根据我局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87号中广商务大厦18层)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2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