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2-12-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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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22年1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因对影响公司业绩的部分事项估计不足,确认不及时,导致披露的预告业绩与实际业绩差异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依法合规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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