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0815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84599118000
名        称 关于对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及对金定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58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及对金定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金定胜:

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晟集团)作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发行人,未能在2026年4月30日前披露公司债券2025年年度报告且截至目前仍未披露。福晟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金定胜作为福晟集团董事长,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福晟集团未能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事项负主要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福晟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金定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福晟集团应切实履行披露年度报告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努力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年度报告无法按期披露的障碍,及时披露报告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福晟集团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对照决定书逐项落实整改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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