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7910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83991459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陈兴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53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陈兴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兴华(身份证号:******************):
经查,2015年7月至今,你担任福建闽瑞新合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瑞股份或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其间,闽瑞股份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审议披露重大投资
2025年7月,闽瑞股份全资子公司福州优纤科技有限公司独资设立子公司闽瑞新合纤(江苏)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占公司2024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7.64%。针对上述重大投资,闽瑞股份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也未及时进行披露,直至2025年12月30日才召开董事会补充审议并对外披露。
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二、未及时审议披露重大投资和关联交易
2025年10月14日,你与闽瑞股份等主体共同出资5.4亿元设立江山闽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中,闽瑞股份拟出资27,534.60万元,占公司2024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24.29%。针对上述重大投资及关联交易,闽瑞股份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也未及时进行披露,直至2025年10月21日才召开董事会补充审议,于2025年10月22日对外披露,并于2025年11月6日召开股东会补充审议。
上述情况违反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及第三项、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三、未按规定履行资产抵押审议程序
2025年12月,闽瑞股份控股子公司闽瑞实业控股(江苏)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等5家银行签订《银团贷款抵押合同》,以其所拥有的年产12万吨微细旦双组分皮芯高质复合纤维生产项目在建工程进行抵押担保,担保债权本金8.4亿元。截至2025年11月30日,该在建工程对应的账面价值为2.35亿元,占公司2024年末经审计总资产的11.48%,闽瑞股份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上述情况违反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闽瑞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未勤勉尽责,违反了《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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