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6002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79846926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于永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42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于永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于永纯(身份证号:******************):
经查,2025年10月至今,你担任福建省金龙稀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稀土或公司)董事会秘书,金龙稀土存在以下问题:
金龙稀土部分员工存在代他人持有员工持股平台财产份额的情形。金龙稀土未在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中准确披露上述信息。
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你作为金龙稀土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加强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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