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6001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79845634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周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41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周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周斌(身份证号:******************):
经查,2024年9月至2025年10月,你担任福建省金龙稀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稀土或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金龙稀土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准确披露员工持股平台持股信息
金龙稀土部分员工存在代他人持有员工持股平台财产份额的情形。金龙稀土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中准确披露上述信息。
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二、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2025年10月,金龙稀土与关联方领晶(厦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晶光电)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将金龙稀土部分生产设备及其相关配套资产转让给领晶光电,含税转让价格为2,112.76万元,占金龙稀土2024年经审计总资产的0.43%,金龙稀土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你作为金龙稀土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加强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6年5月27日

当前位置:
【打印】
【关闭窗口】
中国政府网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