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844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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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0661897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池启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8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池启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池启崟:
经查,你在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证券营业部执业期间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在未取得证券投资顾问资格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建议;二是安排他人顶替你本人通过网络开展投顾业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以下简称《投顾规定》)第四条、第七条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投顾规定》第三十二条和《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