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123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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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0648970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陈志江及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5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陈志江及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陈志江、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2019年4月26日,陈志江作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份或公司)时任控股股东及董事长与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签署了《陈志江与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同日,双方签署了《陈志江与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二》),并实际按《股份转让协议二》执行。你们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对公司隐瞒《股份转让协议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不实。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