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0775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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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05538498000 | |
名 称 | 关于对龙岩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龙岩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龙岩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净环保)持股5%以上股东,2020年5月7日至2021年5月17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从二级市场买入龙净环保股票合计13,872,705股,持股比例从8.09%上升至9.39%。你公司未在增持龙净环保股份达到1%的次日通知龙净环保并予公告。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166号,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警示你公司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改进、学习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