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0795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83992993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3号(中审众环、林东、江旺生)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3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3号(中审众环、林东、江旺生)

当事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林东,女,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5月更名为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星股份)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江旺生,男,庚星股份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中审众环在庚星股份2018年年报审计执业中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审众环出具的庚星股份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局另案查明,2018年,庚星股份知悉其全资子公司宁波星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的上下游燃料油贸易业务实质是通过为客户采购燃料油提供账期获取固定收益,仍按销售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和成本,导致庚星股份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财务费用。庚星股份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中审众环为庚星股份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对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业务收入为330,188.67元(不含增值税)。中审众环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林东、江旺生。

二、中审众环在庚星股份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

(一)舞弊风险评估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中审众环在审计底稿《舞弊风险因素评价表》中对庚星股份“在财务报表显示盈利或利润增长的情况下,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经常出现负数”“高速增长或具有异常的盈利能力,特别是在与同业其他企业相比时”“从事重大、异常或高度复杂的交易”等事项记录为“不存在”,与实际情况不符,舞弊风险评估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基于上述风险评估程序认定被审计单位“存在舞弊风险小”“由于舞弊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较小”的结论不恰当。

中审众环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修订)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二)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中审众环对庚星股份营业收入执行了实质性审计程序,但在审计过程中未按设定的审计程序对主要客户南京中电熊猫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走访。

二是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和职业判断。中审众环对庚星股份在燃料油业务中未以商检计量报告数据作为交接计量的依据、对发货责任约定存在矛盾的情况均未表示异议,未充分考虑燃料油作为特殊化学物品的特殊性,对燃料油业务重要中间方未进行走访,对货物实物情况未进行实地检查。

中审众环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三)其他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1.穿行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采购与付款循环穿行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庚星股份在燃料油采购中未指定专人验收并编写验收报告,但中审众环在未取得相关验收资料的情况下,即在审计底稿中认定相关内部控制已得到执行。

二是销售与收款循环穿行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庚星股份在燃料油销售中不存在仓储部门的货物出库单及仓储保管账,但中审众环在未取得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即在审计底稿中认定相关内部控制已得到执行。

2.对经营风险认定不正确

中审众环对庚星股份2018年新增燃料油业务的经营风险认定为“企业本期新增燃料油的采购与销售,经营模式与经营煤炭相似,新增部分不会明显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经查,燃料油业务的经营模式、对财务指标的影响程度与经营煤炭并不相似,上述认定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

中审众环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修订)第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财务报告、当事人询问笔录、情况说明、收费发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审众环为庚星股份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林东、江旺生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30,188.67元,并处以660,377.34元罚款;

二、对林东、江旺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67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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