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0622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80450682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2号(北京亚泰、田梦珺、任海春)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2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2号(北京亚泰、田梦珺、任海春)

当事人:北京亚泰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原北京亚泰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亚泰),住所:北京市大兴区。

田梦珺,女,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天科技)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任海春,男,紫天科技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北京亚泰在紫天科技2023年年报审计执业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北京亚泰出具的紫天科技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局另案查明,紫天科技2023年存在以总额法虚增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业务收入行为。紫天科技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北京亚泰为紫天科技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双方约定审计服务收费140万元(扣除增值税前北京亚泰紫天科技2023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田梦珺、任海春

二、北京亚泰紫天科技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

(一)在风险评估程序中未对紫天科技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进行恰当评价

北京亚泰在审计底稿《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中仅简单罗列紫天科技对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业务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便直接评价“符合准则规定”;对“在缺乏权威性标准或共识、有争议的或新兴领域采用重要会计政策产生的影响”评价为“无”,与实际情况不符。北京亚泰虽将“紫天科技互联网广告业务收入核算准确性”作为重大错报风险领域,但实际并未对紫天科技采用总额法确认该业务收入会计政策的合理性进行充分分析评价,未作出恰当审计判断。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2022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未根据紫天科技业务实际情况恰当设计和实施针对收入的控制测试

北京亚泰将紫天科技“收入真实性和核算准确性”作为识别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并提出应对审计程序。但在审计底稿《评价控制的设计并确定控制是否得到执行》中对“被审计单位的控制活动”的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确定控制是否得到执行的工作底稿不存在。北京亚泰未根据紫天科技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业务恰当实施针对收入的控制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作出恰当审计结论。

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修订)第十条第二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三)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业务收入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北京亚泰未就紫天科技子公司宁波麦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麦粒)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业务合同中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判断,未对合同中提到宁波麦粒主要提供“代理”服务、宁波麦粒与客户的结算数据均来自于第三方互联网广告平台等信息保持应有的关注和职业怀疑,未从商品控制权、定价权、提供商品方、结算依据、售后责任、客户准入等方面准确判断宁波麦粒在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业务中的代理人身份,未对宁波麦粒错用总额法核算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业务收入提出异议,审计底稿《营业收入实质性程序》中部分已执行审计程序的证据不存在。北京亚泰对宁波麦粒收入核算方法审计程序不充分、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宁波麦粒在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业务中属于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身份判断错误,相关收入核算方法的审计结论不恰当。

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业务约定书、相关财务报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北京亚泰为紫天科技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第三款所述违法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田梦珺、任海春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北京亚泰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责令改正鉴于财政部对会计师事务所上述相关违法行为,给予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在内的行政处罚,我局不再另行对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田梦珺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罚款

三、对任海春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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