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1443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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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03100720000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8号(章琦)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8号 | 主 题 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8号(章琦)
当事人:章琦,男,1969年10月出生,住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章琦内幕交易创识科技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章琦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1年10月29日,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信息)对外转让所持北京捷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捷文)60%股权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了产权预披露。
2021年11月1日,创识科技发布《关于拟参与竞买股权暨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披露:创识科技拟以支付现金方式参与航天信息所持北京捷文60%股权的公开转让竞拍,预计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21年11月,创识科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对北京捷文开展尽职调查。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创识科技聘请的中介机构得出初步尽职调查结论,但航天信息及北京捷文不认可该尽职调查结论,认为北京捷文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无需调整。创识科技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认为本次交易价格较高、风险较大,重组难以继续推进,创识科技通知相关中介机构暂停尽调工作。
2021年12月31日,“北京捷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24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60%)”项目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正式挂牌,正式挂牌的信息披露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28日,明确了转让价格、交易条件等关键信息,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48,198.114万元。
2022年1月11日,创识科技董事长张某向创识科技金融产品事业部总经理徐某发送微信时表示创识科技不准备并购北京捷文。
2022年1月28日,创识科技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披露: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标的本轮挂牌期间届满,鉴于对北京捷文的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各项工作尚未完成,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尚需进一步论证,创识科技决定不在本轮挂牌期间提交意向受让材料。
截至2022年1月28日,上述挂牌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此后,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规则,在不变更挂牌条件的情况下,按照每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持续延长信息披露,直到2022年12月30日止。
2022年2月8日,创识科技看到北京捷文股权转让挂牌已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告延期,但交易价格和条件没有变化。经沟通,创识科技判断交易价格和条件短期内无法改变。
2022年2月中旬,创识科技讨论终止收购,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材料。
2022年2月23日收盘后,创识科技发布《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披露:经尽职调查及详细论证,创识科技认为北京捷文股权公开转让竞拍底价超出了可接受的价格区间等,创识科技决定终止本次交易事项。
创识科技拟以现金方式参与航天信息所持北京捷文60%股权的公开转让竞拍,转让价格为48,198.114万元,占2020年末创识科技资产总额的比例超过30%,属于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2022年2月23日,创识科技披露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公告,具体为创识科技认为标的股权公开转让竞拍价格超出可接受的价格区间等原因,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属于重组事项的重大进展。2022年2月24日、2月25日创识科技股价分别收跌9.66%、收涨0.22%,两日累计下跌9.46%,同期创业板综指累计下跌0.36%,偏离-9.10个百分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该进展构成《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应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该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2年1月11日至2022年2月23日,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张某等。
二、章琦内幕交易创识科技股票
(一)章琦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张某联络接触情况
章琦与张某是中国农业大学证券投资培训班同学,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章琦与张某存在微信语音、信息联络和电话联系,具体包括:2022年2月4日上午9点48分至9点50分期间,章琦微信号向张某微信号发送文字信息,随后章琦与张某进行了21分48秒的微信语音电话至2022年2月4日10时19分25秒结束。2022年2月4日上午10点20分开始,章琦的手机号码18*******78拨打张某手机号码13*******68,通话时长20分35秒。
(二)账户基本交易情况
“章琦”账户于2006年在广发证券绍兴云东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16***99,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2******69)、深圳股东账户(00******28)、上海B股账户(C1******96)、特转A股东账户(00******28)。“章琦”账户持有的20万股创识科技股票限售股,解除限售可上市流通的日期为2022年2月9日。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该账户交易创识科技股票的情况为:2022年2月9日至2022年2月23日卖出创识科技股票10万股,成交金额4,589,865.48元。经计算,该账户规避损失共计579,140.65元。
(三)账户实际控制关系
“章琦”账户由章琦本人控制使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章琦使用其本人手机(号码18*******78)及广发证券绍兴云东路营业部电脑(MAC地址B4-2E-99-E0-D3-DE)决策卖出创识科技股票。
(四)章琦交易创识科技股票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1.联络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吻合。2022年1月11日,创识科技董事长张某向创识科技金融产品事业部总经理徐某发送微信时表示创识科技不准备并购北京捷文。
2022年2月4日,张某与章琦存在较长时间的集中联络(微信语音电话1次时长21分48秒、电话通话1次时长20分35秒,微信文字联系)。根据张某提供的手机通话记录显示,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期间,章琦与张某无其他手机通话记录。
2.联络内容与交易股票相关。2022年2月4日上午9点48分至9点50分期间,章琦微信号向张某微信号发送内容“有2个小问题想沟通一下”“1,创识的营商环境有无发生大的变化?2,你本人对创识的目标定位,有无发生变化?”。张某称,当天的通话内容提及创识科技收购北京捷文事项。
此后“章琦”账户在2022年2月9日(解除限售首日)至2022年2月23日卖出创识科技股票10万股,卖出股份数量占持股总数量的50%。
3.集中交易时点与内幕信息公开时点吻合。“章琦”账户所持创识科技股票解除限售日为2022年2月9日,在解除限售后账户未立即大量减持,在2022年2月23日(内幕信息公开当日)减持股数较为集中(该日减持股数占敏感期内减持总股数比例为60%)。
(五)章琦建议他人买卖内幕信息所涉股票
章琦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张某接触联系并异常交易创识科技股票,构成内幕交易行为,章琦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章琦还建议王某卖出创识科技股票。2022年2月16日至2022年2月23日,“王某”账户卖出创识科技股票7.75万股,成交金额3,521,856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相关情况说明、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设备取证信息、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章琦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创识科技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的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提出如下陈述和申辩意见:一是2022年2月4日,其与创识科技董事长张某通话内容并未提及创识科技与北京捷文收购事项是否成功,其只是在2月9日至23日敏感期内分批减持一半股份。二是其与王某没有经济往来,王某账户盈利与否与其无关。三是其与王某是从新三板买入创识科技股票,创识科技创业板上市后锁定一年后卖出,征收20%个人所得税,在认定避损金额时应扣除个人所得税。
经复核,我局认为:
一是关于联络内容。在案证据显示,章琦与张某联络内容提及创识科技收购北京捷文事项,联络内容涵盖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章琦之后交易“创识科技”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其未能就案涉交易行为作出合理说明,亦未提交证据材料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我局对当事人该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是关于王某账户盈利。我局已采纳当事人该项申辩意见,认定章琦构成建议他人买卖内幕信息所涉股票,对此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三是关于计算违法所得时个人所得税扣除问题。个人所得税并非违法所得计算过程中理应扣除的交易税费。合法的所得才会产生个人所得税。在所得违法情况下,并不产生个人所得税。我局对当事人该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章琦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79,140.65元,并处以罚款1,158,218.3元。
二、对章琦建议他人卖出创识科技股票行为,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到福建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