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829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52750340000
名        称 关于对张良裕、林雅妃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8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张良裕、林雅妃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张良裕、林雅妃:

经查,美尔雅期货有限公司福州营业部对个别居间人尽职调查流于形式未进行有效审核,未妥善处理居间人代客操作客户投诉等情况,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林雅妃作为对相关居间人尽职调查的直接实施人和相关客户投诉的第一处理人,张良裕作为林雅妃的直接上级和营业部负责人,对上述的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针对上述情况,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25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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