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091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42554720000
名        称 关于对贝洪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贝洪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贝洪俊:

经查,你担任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贵人独立董事期间,你的配偶许国君先生名下证券账户于202172日至202112月10日期间累计买入ST贵人股票226,200股,累计卖出ST贵人股票231,200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改进、学习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21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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