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307364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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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对王跃荣、陈海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83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王跃荣、陈海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跃荣、陈海宁:

      经查,我局发现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洲股份或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会计估计变更不及时

      2019年4月23日,龙洲股份披露《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将账龄为0-6个月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由5%降低为1%,作出上述会计估计变更的原因是公司推进升级转型,业务模式、收入来源、收款周期等方面均发生重大变化,使得公司应收账款账龄结构产生较大变化。经查,上述会计估计变更公告中反映的业务模式、收入来源、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变化等在2019年1月1日前已存在,且龙洲股份在2019年1月1日前已掌握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会计估计变更的相关信息、经验,但未及时进行会计估计变更,导致2019年多转回信用减值损失2,135.47万元,多计利润2,135.47万元。以上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八条的规定。

      二、部分费用冲减错误

      龙洲股份控股孙公司东莞中汽宏远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宏远)2019年计提部分职工薪酬奖金852.65万元,2019年当年未实际发放。2020年,中汽宏远经考虑,暂时搁置发放奖金852.65万元,并于2020年2月和3月红字冲销当年管理费用、销售费用852.65万元。中汽宏远2019年12月重复记账产品推广费用117.3万元,于2020年2月将重复入账的推广费用117.3万元红字冲销当年管理费用。依据会计准则,上述事项应当调整2019年费用,而不应冲减2020年费用。以上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四条的规定。

      上述情况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王跃荣作为公司董事长,陈海宁作为公司财务总监,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为龙洲股份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警示你们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学习,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公司财务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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