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307023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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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对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XU FENFEN、陈芳、费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82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XU FENFEN、陈芳、费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XU FENFEN、陈芳、费庆:

      经查,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族网络或公司)存在未及时按规定披露信息的问题:

      2021年4月29日,游族网络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0年度预计净利润向下修正为-18,771.58万元。此次业绩修正与2021年1月29日披露的业绩预告相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差异金额较大。上述公告称修正原因系前次业绩测算时无法预估对外投资标的公允价值。实际,2021年4月19日游族网络财务人员已获取相关对外投资标的的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游族网络未及时对投资标的公允价值变动情况进行核算,导致迟至4月29日才披露上述业绩修正事项。

      游族网络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XU FENFEN作为公司董事长、陈芳作为公司总经理、费庆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游族网络、XU FEN FEN、陈芳、费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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