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676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67957593000
名        称 关于对胡莹莹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88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胡莹莹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胡莹莹:

经查,在你担鑫鼎盛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期间,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与自有资金投资业务在人员、信息方面未能有效分离,资管产品投资经理未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履行职责,不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你作为公司总经理对前述情况负有责任,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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