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7561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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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对张春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6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张春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春敏:

    经查,我局发现福建圣力智能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力智能)存在以下问题:

    2021年10月13日,圣力智能全资子公司中机圣力(福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圣力)与关联方圣力(越南)特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力特钢)签订两份采购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7,100,000美元、2,940,000美元,合计10,040,000美元。2021年11月2日,中机圣力与圣力特钢签订采购合同,合同金额3,520,000美元。

    上述事项属于圣力智能应披露的重大事件,圣力智能在上述事件发生时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后于2021年12月16日补充审议并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根据证监会令第184号修改,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你(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作为圣力智能董事长,未能勤勉尽责,对圣力智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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