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806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69600380000
名        称 关于对福州市飞利登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93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福州市飞利登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福州市飞利登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报送的2021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未能真实反映公司财务情况。你公司管理的飞利登价值成长十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你公司未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该重大事项。前述行为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你公司在销售产品过程中未要求部分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未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违反《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根据证监会令第177号修正,以下简称《适当性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三、你公司自行销售飞利登价值成长八号私募投资基金、飞利登价值成长十七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飞利登组合策略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3只私募基金,未能基于部分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违反《适当性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和《适当性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报告,我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2年11月28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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