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771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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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68985744000 | |
名 称 | 关于对福建冠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92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福建冠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福建冠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2年1月至7月,你公司担任福建平潭鑫泓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鑫泓元)执行事务合伙人期间,鑫泓元累计向G信托计划提供借款8,200万元,违反《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二、2021年以来,你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福建冠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冠城股权)将基金财产用于向鑫泓元、H公司等2家市场主体提供借款,累计1.72亿元,违反《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和《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三、你公司自行销售私募基金冠城股权、冠城泓华(平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冠城泓华)、睿泽投资(平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睿泓投资(平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冠城永利(平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冠城力神投资(平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述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违反《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四、你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冠城泓华协议约定“合伙企业财产须进行托管”,实际未由基金托管人托管,违反《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五、你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从业人员陈某某非你公司员工,违反《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报告,我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