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09538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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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关于对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32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披露的《2021年审计报告》显示,2021年你公司累计收到增值税即征即退款项合计45,497,543.78元,占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4.22%。你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临时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
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责令你公司就前述增值税即征即退款项具体情况于2022年7月1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