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951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55859136000
名        称 关于对励民、林玉秋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31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励民、林玉秋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励民、林玉秋: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芯微)于2022年3月22日披露的《2021年审计报告》显示,2021年瑞芯微累计收到增值税即征即退款项合计45,497,543.78元,占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4.22%。瑞芯微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临时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

励民作为瑞芯微董事长、总经理,林玉秋作为瑞芯微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们于2022630上午9时30分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福建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谈话地点:福州市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B区10号楼A栋三层302会议室。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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