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551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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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83565839000 | |
名 称 | 关于对陈英杰、吴陆鸿、张伟亮、杜传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陈英杰、吴陆鸿、张伟亮、杜传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英杰、吴陆鸿、张伟亮、杜传利: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1号)所述事实,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海投)披露的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年半年报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陈英杰,时任ST海投董事,签字表决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年半年报及年报。吴陆鸿,时任ST海投职工代表监事,签字表决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年半年报及年报。张伟亮,时任ST海投总经理助理,签字表决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年半年报。杜传利,时任ST海投独立董事,签字表决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年半年报及年报。根据《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们作为公司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信息披露问题负有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