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013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72765077000
名        称 关于对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德熙、赵方灏、许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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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德熙、赵方灏、许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德熙、赵方灏、许洋

经查,你公司存在业务收入确认时间不准确的违规行为2021年共有9个产品项目的收入确认日期与终验报告日期不一致,其中将2021年3月已完成终验收的某项目收入计入2021年4月,涉及金额3,596.67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且导致你公司披露的2021年一季报中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董德熙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赵方灏、董事会秘书许洋,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董德熙、赵方灏、许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上述人员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财务核算质量,充分吸取教训,切实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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