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9309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72366393000
名        称 关于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晓刚、周洪波、潘昱丹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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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晓刚、周洪波、潘昱丹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晓刚、周洪波、潘昱丹:

经查,你们在对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成大或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项目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资产减值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在辽宁成大子公司新疆宝明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宝明)2020年、2021年资产减值测试事项审计中,未能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二、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将辽宁成大的主营业务收入列为初步评估的重大风险,但底稿中未见对辽宁成大重要子公司辽宁成大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未能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以充分应对重大风险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五条的规定。

三、函证样本选取不合理

你们抽取了一定比例的大额预付账款及合同负债进行函证,但未充分关注小额预付账款、合同负债风险,函证样本选取不合理。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四、审计底稿存在错误

审计底稿中,2020年未对生产成本核对差异部分记录核对说明,2021年银行存款发生额数据存在错误。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你们在辽宁成大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中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的规定,李晓刚、周洪波作为辽宁成大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其负有主要责任。同时,你们在辽宁成大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中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的规定,李晓刚、周洪波、潘昱丹作为辽宁成大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其负有主要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请你们严格遵照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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