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4545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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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64494669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孙东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孙东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孙东山: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任职期间,存在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的行为。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改,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