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0202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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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45480892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连玉光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连玉光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连玉光街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在新营业场所开业前,未按规定向我局申请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九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2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