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0089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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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42611307000 | |
名 称 | 关于对王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王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钰:
经查,你在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河二街证券营业部(原大连西南路证券营业部)及原大连会展路证券营业部担任负责人期间存在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