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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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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

    

当事人: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诚财富),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我泰诚财富违反基金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泰诚财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4年12月16日,泰诚财富获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属于独立基金销售机构。2019年年底,泰诚财富合规负责人及其他合规人员陆续离职,后未有符合条件的合规负责人在岗。2020年1月,泰诚财富技术部总监及其他技术部员工全部离职,无人与泰诚财富灾难备份系统托管商辽宁柒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接。截至2020年3月27日,泰诚财富私募基金销售业务停止,公募团队均已提出离职。2020年4月17日,泰诚财富办公场所封闭无法使用。2020年5月,泰诚财富灾难备份系统相关托管设备被下架。2020年7月-11月,陆续发生泰诚财富基金销售信息系统停止运行,基金销售数据交换业务停止运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专用银行账户处于锁定状态等事件。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事实确认书、相关合同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泰诚财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所述的未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决定:

对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并责令停止基金服务业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1年12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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