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290015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大连局 发文日期 1635812040000
名        称 关于对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至2021年2月间,你公司通过原材料预付款形式向大连优瑞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支付1150万元、1000万元、950万元,并于预付款入账后当日或短期内即转入关联公司账户。上述款项未有对应货物交付,大连优瑞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10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3月31日返还预付款1150万元、1000万元、950万元。上述交易实质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了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证监会公告〔2017〕16号修改)第一条第二款,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

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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