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1-00290014 | 分 类 |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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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大连局 | 发文日期 | 1636675920000 |
名 称 | 关于对亿达发展有限公司及姜修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亿达发展有限公司及姜修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亿达发展有限公司、姜修文:
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披露2020年年报,该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姜修文作为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能保证公司按时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及姜修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