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0619 分        类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曹亚芬 范雄威 吴建春 谈亮亮)
文        号 〔2023〕49号 主  题  词 行政复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曹亚芬 范雄威 吴建春 谈亮亮)


申请人曹亚芬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范雄威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申请人:吴建春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

申请人:谈亮亮

地址:安徽省巢湖市

被申请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

申请人四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进行的短信答复,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本会)申请行政复议。本会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调查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为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业股份、ST天业或公司)董事长刘金辉和维权人士孙宪明内幕交易,调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主要理由为:1.2018年8月,孙宪明作为受损投资者收到远多于其损失的赔偿。刘金辉、孙宪明二人之间微信、通话频繁,二人可能存在不正当关系。孙宪明2018年12月前股票交易异常,不符合其以往买卖股票的交易习惯。申请人认为,孙宪明同其家人通过刘金辉提供的内幕信息大量购入相关股票,获取利润,构成内幕交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2.被申请人在办理举报过程中采取双重标准,面对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拒绝核查案件。此前申请人多次向中国证监会寄送举报材料,转至被申请人,最后一次材料还未到被申请人处就向申请人进行答复,处理举报不当,包庇纵容充当保护伞。

被申请人认为,一方面,申请人行政复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另一方面,申请人提出的落款日期为2022年11月25日的举报,被申请人已依据《证券法》和《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举报规定》)等规定履行了相关职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答复内容明确。主要理由为:1.申请人不是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主体。《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的条件之一是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依法对举报事项的答复,没有设定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举报答复行为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答复行为而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2.申请人未提出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的条件之一是申请人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短信答复不服,但未提出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3.被申请人已依法办理举报事项,并答复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等人前期提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已于2020年至2022年期间予以书面答复或短信答复,举报事项已依法处理,此次举报为重复举报。(1)2020年8月19日,申请人曹亚芬、申请人范雄威、郑某某到被申请人处来访反映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期间刘金辉及孙宪明等数名投资者涉嫌内幕交易*ST天业股票,并分别于8月26日、10月19日补充举报材料。2020年11月17日、11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转来上述投资者提交的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予以合并处理。经依法核查后,被申请人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相关人员存在内幕交易问题。2020年12月15日,书面答复申请人(〔2020〕112号举报事项答复函),经核查未发现申请人反映的公司和人员存在内幕交易行为。(2)2021年2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谈亮亮邮件反映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刘金辉和孙宪明涉嫌内幕交易*ST天业股票。经核查后,被申请人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相关人员存在内幕交易。2021年4月15日,书面答复申请人(〔2021〕50号举报事项答复函),经核查,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申请人反映的人员存在内幕交易行为。(3)2021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转来申请人曹亚芬举报材料,反映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刘金辉和孙宪明等内幕交易*ST天业股票。根据前期核查情况,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4日书面答复举报人(〔2022〕5号举报事项答复函),前期被申请人已就相关人员涉嫌内幕交易天业股份股票的举报事项予以核查,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申请人反映的相关人员存在内幕交易行为。(4)2022年3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转来申请人四人信访材料,反映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刘金辉和孙宪明涉嫌内幕交易*ST天业股票等。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6日书面答复(〔2022〕5号信访事项答复函),告知申请人四人对于其反映的相关人员涉嫌内幕交易等举报事项均依法予以答复,未发现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处理相关举报事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5)2022年6月28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曹亚芬、范雄威、谈亮亮来访提交的材料,反映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刘金辉和孙宪明涉嫌内幕交易*ST天业股票。被申请人认为该材料系重复举报,于2022年8月18日通过短信向曹亚芬等人答复“不予登记”。(6)2023年1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转来群众来信材料,申请人四人反映刘金辉和孙宪明内幕交易,材料落款日期为2022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将该材料与前期举报材料进行了对比分析,认为申请人在无新证据或新线索的情况下就同一事实或理由重复举报。根据《举报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登记,并于2023年1月17日通过短信形式答复申请人。4.申请人提出其后续寄送的举报材料可能尚未转到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即作出举报答复,该事项不影响认定其举报为重复举报。被申请人2023年1月17日的短信答复,系针对中国证监会转来落款日期为2022年11月25日的举报材料,仅认定该次举报为重复举报。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落款日期为2023年1月16日的举报材料于2023年1月31日转被申请人办理,被申请人将依法予以处理。

经查明,2020年开始,申请人等人多次就刘金辉、孙宪明等人存在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相关事项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信访,被申请人根据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并答复申请人等人。2023年1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转来材料,申请人四人反映刘金辉和孙宪明内幕交易,材料落款日期为2022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将该材料与前期举报材料进行了对比分析,认为申请人在无新证据或新线索的情况下就同一事实或理由重复举报。2023年1月17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形式答复四位申请人,告知其本次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前期已作答复,本次举报未提供有关人员涉嫌内幕交易的新证据或新线索,按照《举报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予登记。

本会认为,《举报规定》第七条规定,举报事项已依法处理,举报人在无新证据或者新线索的情况下就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举报的,举报中心不予登记,可予以存档处理。本案中,申请人落款为2022年11月25日的举报材料系就同一事实或理由重复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且未提供新证据或者新线索。被申请人根据《举报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不予登记,并通过短信形式答复四位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提出的落款日期为2023年1月16日的举报材料在被申请人2023年1月17日作出短信答复时尚未到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所作答复并无不当。此外,关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前期举报信访办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请求调查等,属于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本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监会

2023年3月28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网站识别码:bm56000001 京ICP备 05035542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归档数据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